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专利权稳定性是没有保障的
当该专利涉及侵权纠纷时,需要专利权稳定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就相当于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审查
确定其稳定性
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报告。
虽无强制性法律规定,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实上已经成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必备证据,或者说是准前置条件。
在涉及实用新型、外观侵权,去法院起诉或电商平台,往往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此专利权评价报告类似于检索报告,评价实用新型、外观的专利性,其结果一般也会有正面结论和负面结论两种。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法院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法院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即,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则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员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后,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明确结论。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仅通过形式审查即被授权,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为了评估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然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首先,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是一份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并不是最后说明专利的效力,专利的效力最终是通过专利无效程序确定的。也就是说,无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有专利性还是没有专利性,在没有经过专利无效程序时,该篇专利仍然是有效的,其结论也同样并不能代表之后可能有的专利无效程序一定会有相同的结果。虽然如此,然而在实践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却被一定程度地认可并使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应当认识到,在实践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更多的在于参考佐证,侵权判决的结论往往也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