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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413)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制定过国际标准、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流程

会议室

会议室
三、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XX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企业职工和研发人员花名册;
3、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及复核上一年度的年末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如属申请当年新办的企业,提供申请确认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5、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等证明材料)。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证书或者立项文件复印件)和以上1、2、3、4点要求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