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评估的好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保护。
软件产品评估需提交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5、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
6、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