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主要针对的是产品的形状、结构以及连接关系的方案,这种产品,一般是看得见的结构产品,也有看不见的,如模块、电路之类。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在专利申请数量上升后,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在持续推进中,因此专利审查越来越严格,这对遏制低质量专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近几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率呈现下降趋势,与此同时,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较之前也明显变长。
实用新型审查趋严的政策背景
2018年11月5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将在以下几方面加大推进力度: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举办“履行审查职责、促进质效提升”学术研究交流会。
2018年12月24日,《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法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质量提出了客观需求。
2019.3.1,《专利代理条例》,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强化监管,提升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
2019.5.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责任监管。
2019.5,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两年的对专利代理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
实用新型专利未来举措
1、结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对22条3款(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审查。
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专利法修改有望今年年内完成。
细则44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更便于驳回低质量拼凑专利;保留实用新型审查周期快,授权相对容易的特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2、上线新系统,打击低质量申请
形式缺陷智能审查,相似专利机检推送,国内外专利附图检索功能。附图相似的专利重点关注。
3、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
同日申请数量太多,客观上增加了专利申请数量;一种方案,审查两次,消耗了审查资源。
同日申请新型授权后,发明4年后再进入实质审查,或者实用新型授权后增加一段时间犹豫期,决定是否需要转换类型为发明。
4、审查措施
审查指导意见、典型指导案例、内部质检通报
实用新型优势:授权快,侵权判定相对容易,更容易维权,创造性要求低,便于提高稳定性,适应当下国情,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会继续保留这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