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3210751646
咨询热线:
0510-82707181
服务项目
导航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附2023年新广告法“敏感词”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3-24 分类:行业新闻
指南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细化依法不予处罚以及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使广告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点击蓝字
1c8e9d004d36c7b972c60b589562e59c
关注我们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广告绝对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2023年新广告法“敏感词”
01“一”相关词汇
bc9d5eadbb3e536873982aa17e42231f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全球第一、仅此一次、仅此一款、最后一波、一天、一流。

02“最”相关词汇
bc9d5eadbb3e536873982aa17e42231f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最新技术。

03“级/极”相关词汇
bc9d5eadbb3e536873982aa17e42231f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 (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04“首/家/国”相关词汇
bc9d5eadbb3e536873982aa17e42231f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05“品牌”相关词汇
bc9d5eadbb3e536873982aa17e42231f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06“虚假”相关词汇
bc9d5eadbb3e536873982aa17e42231f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07“权威”相关词汇
bc9d5eadbb3e536873982aa17e42231f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 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08“欺诈”相关词汇
bc9d5eadbb3e536873982aa17e42231f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09“诱导消费者”相关词汇
bc9d5eadbb3e536873982aa17e42231f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禁止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立法本意是防止广告主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贬损其他经营者。但实践中,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一刀切”“简单化”倾向,处罚过于“太狠”。

因此,《指南》结合广告监管执法实践,围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一是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指南》结合《广告法》立法本意和监管执法实践,细化广告绝对化用语不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二是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管一般原则。《指南》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中要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进行整体把握和判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三是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南》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细化依法不予处罚以及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使广告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以下列举几项不适用情况:

PART
01
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和服务不视为广告

《指南》第四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image.pngimage.png


PART
02
九种情况下不适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image.png

上述三种情形的特征是:绝对化用语未指向推销的商品。

image.pngimage.png

判断上述6种情形的本质特征是:绝对化用语指向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


当然,上述9种情形,还是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是广告遵循的基本原则。


PART
03
两种情况虽违法但不处罚

本次《指南》的重要基调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广大经营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因此特别人性化规定了违法不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

image.png


PART
04
特殊行业零容忍

《指南》罗列了几个行业,排除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认定范围。

image.png

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公告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已经2023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25日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前款规定的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六)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七、广告绝对化用语属于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九、除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三)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绝对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