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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商标还万能吗?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3-07 分类:行业新闻
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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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商标分类,不可避免地会提到第35类商标。

很多人会说,不管哪个行业,35类一定要注册,35类是万能商标!!!

35类真的是万能商标吗?

“万能”的说法从何而来?

什么样的申请人适合申请35类商标呢?

年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即便如此,依然有很多朋友无法理解35类商标究竟属于何种类型商标,又该如何准确地分辨自己是否有需要注册35类商标。

今天,我们就35类商标,来浅谈一下第35类商标的含义与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1-34类为商品类,35-45类为服务类。

第35类属于服务类,主要包括:广告;商业经营、组织和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区分表中对第35类的注释为:第35类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何为“服务”?

服务——履行职务,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


根据“服务”的名词定义可知,35类服务商标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 无论项目名称带不带“服务”二字均为服务项目

    例如:广告=广告服务;拍卖=拍卖服务;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

  2. 论项目名称带不带“为他人”都是为他人提供服务

    例如:寻找赞助=为他人寻找赞助;人员招聘=为他人进行人员招聘

  3. 同是“为他人”,但因为服务对象的不同可能属不同类别

    例如: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类≠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45类

  4. 有偿服务或无偿服务都可以申请

  5. 不以实物形式:提供商品不属于服务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

第35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在修订后的2022年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35类的注释则修改为:第35类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经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由此可见,修订后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更加明确地表示了“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也就是说,仅对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并不能维持其在第35类商标上注册


第35类一共包含以下九个类似群组:

【3501 】 广告

【3502 】 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 】 替他人推销

【3504 】 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 】 商业企业迁移

【3506 】 办公事务

【3507 】 财会

【3508 】 单一服务

【3509 】 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下面,我们通过35类的分类原则来看一下什么样的申请人应当注册35类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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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本类由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商店、批发商店、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借助电子媒体提供。

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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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由其包括: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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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由其包括:

 ——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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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解析
01
广告
  • 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

  • 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

  • 在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当事人应以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02
为他人推销
  • 是企业使用临时活动或报价来增加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兴趣或需求的一种营销策略;

  • 是人员推销、广告和公共关系以外的,用以增进消费者购买和交易效益的促销活动;

  • 采取手段:折价优惠、大拍卖、大甩卖、抽奖等。

总结:通过分发印刷品和促销竞赛等方式为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

多适用于超市、卖场、杂货商铺等等。

为他人推销≠销售≠商店

Q
X公司仅在商品所属类别注册了商标,未在35类注册,但是发现Y公司在35类注册了相同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呢?

A: 当X公司以自己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对Y公司的行为主张侵权时,Y公司即便是获得了“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03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线上平台,聚集在该平台上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了一个集合性的市场,买家可通过登录平台选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

  • 不包括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活动等

  • 从事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等。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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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性陈述:

35类商标不是“万能”的商标,吧㐊注册在35类就一定会受到保护。

如果申请人涉及连锁加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为他人服务的项目等等,应当在35类注册商标。

但所涉及服务或商品有更精确的分类指向性时,应当首先在服务或商品有所指向的类别进行注册。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或是对企业未来有更进一步的规划发展时,可以提前在35类注册商标用于防御或是以备不时之需。但是,这样的35类商标不能及时投入使用,后期在面临因不使用而撤销或无效时,只能看着商标失效而束手无策。


附件:《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