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商标分类,不可避免地会提到第35类商标。
很多人会说,不管哪个行业,35类一定要注册,35类是万能商标!!!
35类真的是万能商标吗?
“万能”的说法从何而来?
什么样的申请人适合申请35类商标呢?
年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即便如此,依然有很多朋友无法理解35类商标究竟属于何种类型商标,又该如何准确地分辨自己是否有需要注册35类商标。
今天,我们就35类商标,来浅谈一下第35类商标的含义与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1-34类为商品类,35-45类为服务类。
第35类属于服务类,主要包括:广告;商业经营、组织和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区分表中对第35类的注释为:第35类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何为“服务”?
服务——履行职务,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
根据“服务”的名词定义可知,35类服务商标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无论项目名称带不带“服务”二字均为服务项目
例如:广告=广告服务;拍卖=拍卖服务;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
无论项目名称带不带“为他人”都是为他人提供服务
例如:寻找赞助=为他人寻找赞助;人员招聘=为他人进行人员招聘
同是“为他人”,但因为服务对象的不同可能属不同类别
例如: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类≠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45类
有偿服务或无偿服务都可以申请
不以实物形式:提供商品不属于服务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
第35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在修订后的2022年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35类的注释则修改为:第35类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经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由此可见,修订后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更加明确地表示了“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也就是说,仅对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并不能维持其在第35类商标上注册。
第35类一共包含以下九个类似群组:
【3501 】 广告
【3502 】 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 】 替他人推销
【3504 】 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 】 商业企业迁移
【3506 】 办公事务
【3507 】 财会
【3508 】 单一服务
【3509 】 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下面,我们通过35类的分类原则来看一下什么样的申请人应当注册35类服务商标。
第35类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本类由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商店、批发商店、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借助电子媒体提供。
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本类由其包括: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
❁本类由其包括:
——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例如:
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
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
在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当事人应以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总结:通过分发印刷品和促销竞赛等方式为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
多适用于超市、卖场、杂货商铺等等。
为他人推销≠销售≠商店
X公司仅在商品所属类别注册了商标,未在35类注册,但是发现Y公司在35类注册了相同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呢?A: 当X公司以自己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对Y公司的行为主张侵权时,Y公司即便是获得了“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例如:
总结性陈述:
35类商标不是“万能”的商标,吧㐊注册在35类就一定会受到保护。
如果申请人涉及连锁加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为他人服务的项目等等,应当在35类注册商标。
但所涉及服务或商品有更精确的分类指向性时,应当首先在服务或商品有所指向的类别进行注册。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或是对企业未来有更进一步的规划发展时,可以提前在35类注册商标用于防御或是以备不时之需。但是,这样的35类商标不能及时投入使用,后期在面临因不使用而撤销或无效时,只能看着商标失效而束手无策。
附件:《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