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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与快速预审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9-02 分类:专利知识

快速审查优先预审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的审查通道。

近期无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也在加大专利快速预审的宣传,希望为无锡各大企业减轻压力。

但不同通道的区别,很多朋友都不是很明白,今日就来给大家答疑解惑!

优先审查与快速预审的区别
01
普通审查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法规,对申请人递交的专利申请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核。
02
优先审查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为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
03
快速预审

是指各个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符合相应产业要求的企业等提供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速度。

优先审查与快速预审的区别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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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预审必须为新申请专利,且还未提交国知局,已经提交专利无法申请快速预审;

2、优先审查申请必须为专利进入公开和实审阶段;

3、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审批权限为知识产权局(且不同地方优先审查有名额限制),不以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意志为转移或改变,导致优先审查通过与否的不确定性;

4、同案申请的发明不能走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

优先审查

一、优先审查涵盖领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二、优先审查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快速审查

一、快速预审的典型特点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是指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保护中心为备案的申请主体免费提供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行的专利快速审查工作的一部分。

具体地,快速预审具有三个典型特点:

(一)具有地域性和领域性。申请人仅能向其住所地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备案申请以及将具体案件提交快速预审审查。备案主体所处产业须符合对应保护中心所受理的技术产业范围,具体案件需落入相应保护中心对应IPC分类号;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正式审理之前,对应保护中心需对案件进行预先审查。预先审查的具体审查方面可以包括技术领域是否落入对应IPC分类号、是否有明显的形式问题以及明显的新创性问题等,为后续国知局加速审查扫清前期的障碍;

(三)为配合国知局的加速审查,申请人的答复期限也被明显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分别为10个和5个工作日(自发文日起计算),逾期未答复或下发两次审查意见后认为仍不具授权性,将进入普通审查通道。


二、快速预审重点注意事项

进入快速预审不意味着授权的概率大,其最终导致的效果是加速被授权或被驳回。此外,相比普通案件,快速预审案件在整个审查过程中会失去许多权益,例如,必须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实审;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被大大缩短;须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等等。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快速预审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

(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国际申请;

(二)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三)分案申请;

(四)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五)其余详细的以保护中心的文件为准


2、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

(二)同时或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四)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五)提交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六)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

(七)未经允许,重复提交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达三次或三次以上;

(八)在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3、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进入快速审查程序并予以提醒:

(一)未在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二)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CPC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 XML(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专利申请文件;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文本实质不一致;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

(五)未在专利申请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缴费并向北京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因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4、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阶段,因以下情形之一被取消加快标记的,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在《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未按要求提交 XML 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五)违反《承诺书》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其他导致专利申请快速审查标记被取消的不规范行为。


5、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 3-6 个月:

每半年内提交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且预审不合格的数量占比超过 50%。


三、江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预审领域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领域:高端装备产业、新兴功能和结构材料


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制药


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领域:新材料和生物制品制造


中国(徐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领域:智能制造装备


中国(南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领域:智能制造装备和现代纺织


中国(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领域:机器人及智能硬件


中国(无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领域:物联网和智能制造